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要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地毯式排查社区、乡村的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和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闭合不严,闭门器缺失、损坏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
  (四)其他影响本辖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各区(县)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着力解决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整治措施
  (一)各区(县)政府:各区(县)政府要及时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明确职责,按计划、分步骤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对辖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挂牌督办;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连片村庄等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牵头督促整改;区(县)政府要组成专门检查组,深入社区、村庄,排查火灾隐患;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要对辖区所有单位和场所进行“地毯式”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连片村庄进行排查,报请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解决区域性火灾隐患;工商、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存储、经营性场所,不予办理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本系统“清剿火患”战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国资、民政、体育、文化、人防、交通、广电等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成立本行业、本部门的领导小组,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开展“清剿火患”战役。
  (三)各级公安机关:从严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一律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提请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