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为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引领、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摆上突出位置,把村庄环境整治作为重点,认真谋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用更多精力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找准定位、积极作为,协作配合、增强合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成立村庄环境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大统筹推进力度。
(二十五)强化科学决策。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培训,选优配强干部队伍,提高科学决策和领导城乡建设工作的能力。积极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城镇功能品质提升、节约型城乡建设、城市群协调发展等重大课题研究,及时反映和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决策规则和程序,科学确定行政决策、技术决策的工作分工和岗位责任。强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教育,落实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十六)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构建有利于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的制度体系,细化完善村庄环境整治、水资源保护、城市管理、户籍改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统筹推进城乡建设改革发展的政策合力和叠加效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及公共服务制度,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省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省级专项引导资金重点向村庄规划建设、环境整治、小城镇建设和节约型城乡建设倾斜。创新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城乡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各市、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为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提供保障。
(二十七)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城乡建设法制工作,重点在镇村布局规划管理、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交优先发展等方面及时制定出台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推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建设中的矛盾、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二十八)强化评价考核。省制定“美好城乡建设行动”评价考核办法,明确村庄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时序进度,加大督促检查、评价考核力度。各级党委、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目标管理要求,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纳入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科学发展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建立跟踪督查、动态考核等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