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3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缓解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治病难问题,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门诊救助金额城区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9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住院救助最高限额城区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85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750元。门诊11种特病(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恶性肿瘤,糖尿病,晚期尿毒症,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精神病,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冠心病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下同)救助金额城区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1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27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00元,且门诊救助最高限额使用完后可以使用住院救助最高限额。
(二)城市低保边缘对象:门诊救助金额城区由每人每年45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35元提高至每人每年40元;住院救助最高限额城区由每人每年225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48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125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380元。门诊11种特病救助金额城区每人每年185元,两县每人每年180元,且门诊救助最高限额使用完后可以使用住院救助最高限额。
(三)农村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住院救助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400元。
(四)农村低保边缘对象:门诊救助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0元;住院救助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440元。
二、执行时限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全市统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就医结算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安排
调整所需救助资金由市、县(区)分别承担,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市、区按7:3比例配套资金,市、县按5:5比例配套资金;农村低保及边缘对象市、县(区)按5:5比例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