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急救患者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不得超过总药费的10%;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不得超过总药费的5%;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100%使用目录内药品,以上超出规定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或超过统一限价标准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以支付。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
会计法》,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与管理,严禁将发票复印件或审批表等作为原始凭证。
(五)乡级及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打印收据和住院费用清单,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各一份;补偿款必须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名领取。
九、转诊模式及管理模式
(一)参合农民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过县人民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经县合管中心审批备案。
(二)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组织一体化管理。定点村卫生室必须达到标准化村卫生室要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只设1所定点村卫生室,首选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卫生室作为定点。
(三)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统一的微机网络化管理,不实行网络化管理(特殊情况除外)的村卫生室,合管中心将不予启动。
十、定期审计、公示、通报,堵塞漏洞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审计制度,运行情况采取季度公示、年度通报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月份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不报销补偿范围
违规就诊:冒名住院或挂名住院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目录外药品:未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擅自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药公司、药店及医疗器械公司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违法行为:打架、斗殴、服毒、酗酒、戒毒、自杀、自残等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他人过错造成的伤害: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如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依法由第三者承担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陪护费、特别营养费、包房费、水电费、煎药费、出车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电视电话费、空调费、医疗废物处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