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住院、门诊累计封顶线4万元/年/人。
8.农村计划内(有生育通知单)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偿,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按300元/人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医药总费用。
(二)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范围为县、乡、村级门诊,补偿比例为30%,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元/年/人,每户捆绑使用。
村级门诊单次报销比例30%,实行以乡镇为单位总额付费制度,详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总额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五、特殊补偿
(一)县内门诊发生的重症尿毒症透析,补偿比例65%,全年封顶线为40000元。
(二)县内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病治疗费用,补偿比例60%,全年封顶线为40000元。
(三)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患病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
六、资金使用要求
(一)风险金提取:每年应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达到10%后不再继续提取。
(二)资金使用率:扣除风险金外,新农合当年筹集资金首次补偿使用率要达到85%。
(三)合理使用基金:当年筹集的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实际住院补偿比例不低于45%。
(四)基金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在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七、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
(一)诊疗项目: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38号)有关规定,县合管中心将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诊疗范围。
(二)药品目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全省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特殊药品除外)。
八、定点医疗机构和监督管理
(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及新农合管理中心确定,因违反新农合政策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二)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年度考核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考核公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