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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2010年新宾满族自治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落实《辽宁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文件精神,根据抚顺市《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范围
  户籍在我县的农业人口、居住在我县农村乡镇的非农业人口及居住在我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农业人口均可参加。
  二、筹资标准
  2010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人均150元/年,其中省、市、县财政共承担120元,农民个人缴费30元。
  三、统筹模式
  继续采用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
  四、补偿办法
  补偿资金由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一)住院补偿标准
  取消起付线。
  1.乡级:0 -500元,补偿比例35%;500-2000元,补偿比例80%;2000元以上补偿比例50%;单次补偿费用不超过4000元。
  2.县级:0-800元,补偿比例35%;800-8000元,补偿比例65%;8000元以上补偿比例45%。
  3.市级: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0-2000元,补偿比例27%;2000-10000元,补偿比例35%;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40%。
  4.省级: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0-2000元,补偿比例30%;2000-10000元,补偿比例40%;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42%。
  5.未经转诊(急诊除外)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各段报销比例按上述省、市各段报销比例下调20%,封顶线10000元。
  6.精神病、结核病、乙肝、麻风病等长期住院患者就诊费用可不分段补偿,补偿比例60%,每天补偿不超过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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