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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名称,由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公布标准,在批准立项之日起15日内报地名主管部门备案。位于中心城区的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报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乡村地名命名。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乡村道路、居住小区的命名工作,凡硬化的道路应进行命名,没有硬化的道路以居住小区名称备案。原有的非标准化路名,符合命名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对一些内涵不足、格调不高的地名,可以结合所在地自然实体的名称、地理特征和老地名按有关程序予以正式命名。
  3.慎重实施地名更名。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地名更名的条件,一经命名的地名,原则上不得随意更名。对历史上约定俗成、老百姓使用多年的老地名或可改可不改的及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予更改。在地名更名的过程中,除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外,还应采取上门征求单位、商家及住户代表意见或召开单位、商家及住户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地名更名后,凡属市级部门办理更换相关证件证照的,均应免收直接费用;涉及更换其他证照的直接费用,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市)县解决。
  (三)加大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力度。各区(市)县和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特别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要注重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挖掘和恢复,并建立必要的档案资料,以传承历史、昭示后人。要广泛宣传和弘扬地名文化,增强广大群众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意识。
  三、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协同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建立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区(市)县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民政部门牵头,发改、公安、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交通、水务、文化、工商、邮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城乡规划信息互通机制。在地名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向地名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城乡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信息资料。地名主管部门应将地名规划及时反馈给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在实施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建设时,应及时与地名主管部门联系,确保使用地名规划的标准地名。
  (三)完善地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区(市)县要安排地名工作专项经费,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地名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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