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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11〕9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立足城乡规划,突出地域特色,统筹抓好城乡地名管理。进一步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协同机制,不断增强地名管理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及时性。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做好地名规划。按照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结合、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传承地名文脉与创新文化理念并举的原则,做好地名规划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地名规划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地名主管部门应依据城乡规划,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规划草案,经专家评审、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市)县的地名规划由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比照上述程序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后,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由中心城区向外延伸,跨区(市)县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名规划,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协调有关区(市)县联动编制,并按规划管理权限分别报批。
  (二)统筹抓好城乡地名管理。地名命名和更名要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彰显文化、好找易记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1.规范地名命名程序。新建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由发改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立项后告知地名主管部门。中心城区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中心城区向外延伸,跨区(市)县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命名,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或组织相关区(市)县地名主管部门依据地名规划提出命名方案,经专家论证、公示后,按照地名命名的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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