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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09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六)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七)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八)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九)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十一)“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十二)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0日至2月28日)。

  要高度重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日至11月30日)。

  1.火灾隐患集中排查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

  (1)集中全面自查排查时段(3月1日至3月31日)。以社会单位自查自改为主要内容,统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边排查边治理一般火灾隐患时段(4月1日至4月30日)。以核查火灾隐患为主要内容,全县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细致核查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填写《单位火灾隐患核查登记表》,摸清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建立工作台帐,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充分做好整改的准备工作。

  2.火灾隐患治理攻坚时段(5月1日至5月31日)。以整改火灾隐患为主要内容,多部门联合执法,统一部署。自治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召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整体推进会,通报火灾隐患排查情况,梳理需要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时间表,督促落实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一条高压线、三条铁规”(即: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要求,依法予以处罚,并跟踪整改,督促隐患单位作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特别是对于发现的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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