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县2009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
(融政办发〔200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补贴的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8]4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09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桂财建[2009]14号)精神,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原则
(一)为更好地调动各地和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鼓励多种粮、多产粮,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二)补贴与近两年来种植水稻及玉米的平均播种面积、平均产量因素挂钩,种植水稻及玉米的播种面积越多、产量越大,得到的补贴就越多;反之,则少。
(三)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户。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2009年,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际种植水稻及种植玉米的农民。
三、补贴资金分配及补贴面积
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补贴,在自治区下达我县的综合直补资金总额1548.45万元内,根据当地农户实际种粮面积分配,并按经公示无异议的种粮面积计算出全县的平均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解到农户。但补贴资金不能突破自治区下达的补贴总额。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县、乡(镇)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独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此次综合直补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便于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补贴资金由自治县财政局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存款”专户,财政部门务必于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到各乡(镇)财政所“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存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