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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9、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后,实施机关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确保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

  10、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1、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严格执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关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件不备、有错不纠等问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2、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3、科学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等规定,结合决策涉及利害关系人范围或者区域范围的大小、投资数额或者实施成本的多少、影响周期的长短以及公众关注度、敏感度的高低等因素,确定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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