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察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5、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
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6、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每五年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轮训,并参加统一考试。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7、加强重点领域的政府立法。要重点加强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资源与环境、改善城市管理、规范政府行为等领域的立法。要科学安排年度政府立法计划,选准立法项目,用好立法资源,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8、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拓宽立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途径,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有序参加政府立法,为公众表达意见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反馈。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项目起草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协调作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分歧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组织协调,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对涉及重大意见分歧、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开展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