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大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市、县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扶持资金,逐步建立本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项目建设政策和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十)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金融部门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资金需求。
(二十一)加大工商税务政策支持力度。工商部门要支持具有投资资格的供销合作社投资参股各类企业,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的工商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属、领办、创办的农村便民店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为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直营店,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相关财政、税务机关审批,由总部统一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
(二十二)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重要商品经营和公益性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成品油经营,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房地产开发及农村医药连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在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上给予政策扶持。
(二十三)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任免,要事先征求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意见。配备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应注重从有供销合作社工作实践经验的优秀人员中考察推选。上级联社要加大综合业绩考核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坚持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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