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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六)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主要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市、县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负责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开拓农村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对由供销合作社为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建设指导;强化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做好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民爆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县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对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办法抓紧处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供销合作社优先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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