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区县拆违办工作机制。各区县拆违办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计划指导、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的作用,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巡查发现、快速查处、协同联动、综合治理、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以及监督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筑,确保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2小时内到场查处,对既有违法建筑24小时内到场查处。对违法建筑情况复杂、涉及多部门的,区县拆违办要依法指定拆违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予以拆除。对区县拆违办依法对拆违管辖部门的指定,拆违实施部门不得以上级部门的意见为由进行推诿。
(五)切实履行拆违实施部门职责。各区县拆违实施部门要在同级拆违办的统筹协调和部署下,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拆违工作。街道(镇)要在区县拆违办的组织协调下,切实做好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以及相关矛盾化解、帮困救助等保障工作。
(六)完善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拆违办要建立健全拆违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拆违工作信息平台,对查处违法建筑中需要配合的信息,区县拆违办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公安、工商、文化、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接到书面告知后,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处置。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部门不得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登记、许可手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对已经明确拆除的违法建筑,房屋、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及时收回有关证照。公安部门要组织警力,依法制止和追究暴力抗法行为。信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化解依法拆违工作中的各类矛盾。
三、加强源头发现,强化快速处置。
(七)切实加大源头发现力度。各区县拆违办要统一受理本区县违法建筑举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居(村)委会分别作为物业管理区域、非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行为发现、劝阻和举报的责任人,要按期进行巡查、记录,如对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搭建行为劝阻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区县拆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