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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直接关系到城市市容环境综合质量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市和区县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以下简称“拆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为深入落实《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拆违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夯实机构。

  (一)加强拆违工作组织领导。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违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县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参加的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负责本区县的拆违工作,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不断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不断推进本区县的拆违工作。

  (二)充实拆违工作机构。区县拆违办是代表区县拆违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县拆违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的机构。各区县政府要切实保证区县拆违办推进拆违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进一步落实好为拆违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配置必需的装备和设备等工作,并组建由区县拆违办直接领导的拆违机动队伍。同时,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成立街道(镇)拆违工作机构并由街道(镇)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

  二、加强协调,共同推进。

  (三)发挥市拆违联席办统筹协调作用。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要在市拆违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全市拆违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完善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区县拆违工作的指导、督办、考核、监督的力度。相关部门对区县反映的拆违工作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市拆违联席办研究讨论,由市拆违联席办统一工作口径后,统一下发到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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