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努力提升户外广告品质。户外广告要从传统的粗放式发展转向适量、融合、雅致、优质的集约式发展。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引导和鼓励广告企业加强户外广告创意,注重品质提高,树立将户外广告融入城市文化和景观要素的整体理念,倡导绿色环保的广告表现方式,打造能够体现上海城市特色的户外广告精品。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提高户外广告的安全性、景观性、功能性,使户外广告成为展示城市品质和城市文明的重要载体。
(六)不断提高广告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水平。鼓励广告企业自主研发广告数据库和广告分析软件工具等,支持推广应用互联网络、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和环保节能型材料。将广告企业的品牌建设作为上海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的创建培育活动,设立“上海广告企业优秀品牌和优秀作品展示点”。支持广告企业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提升广告企业的品牌运营能力。
(七)引导完善广告业区位功能布局。积极推动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广告业的资源开发和优势互补,发挥中心城区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端商务型、研发型、头脑型广告业务;发挥郊区(县)在人力成本、商务成本等方面的优势,重点发展制作型、外包型等配套广告业务,建立若干个有鲜明特色的广告制作、经营基地,形成合理的广告业空间布局。通过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服务,进一步鼓励广告业及其关联服务业形成区域和行业的协作网络,带动产业集群发展。
(八)鼓励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有条件的广告企业积极承接国际广告服务外包的转移,拓展境外广告市场,引导大型广告企业开展市场开拓型和跨国经营型的对外投资和经营。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帮助解决融资、担保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完善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强市场准入引导。支持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推动其做大做强。支持广告业跨国、跨地区总部经济发展,对设立在上海的广告业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对设立在上海的广告业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营运中心”等字样。支持投资人以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依法评估后作价出资设立广告企业,作价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对从事创意设计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广告企业,允许其在政府指定的场地集中登记。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审批效率,将审批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