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各条战线的楷模。长期以来,上海市劳动模范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到了全社会的尊重。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继续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进一步形成关爱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上海市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工作,关心劳模生活,并陆续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04年8月,市政府批转了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沪府发〔2004〕27号)。2007年2月,原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这些,对切实提高上海市劳模待遇,解决劳模实际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劳模的关爱,参照全国劳模“三金”政策,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关心市劳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标准
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是用于帮助因疾病、意外灾害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本市户籍退休市劳模的专项帮扶资金。2004年,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退休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工总经〔2004〕220号),并从当年起发放此项资金。从2011年起,增加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投入,提高帮扶标准,加大帮扶力度,以更好地帮助市劳模解决实际困难。
二、建立市劳模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
从2011年起,建立市劳模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是收入较低的本市退休市劳模。补助标准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