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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简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报表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县政府办公室对全县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1.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每半年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上半年数据于7月5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下半年及全年数据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2.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所属公共机构(含直属和垂直管理单位)每半年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部门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上半年数据于7月5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下半年及全年数据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六、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每季度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七、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保密部门要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到县政府办公室。
  八、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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