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中对生产场地规划设计用途进行审查的通知
(京药监械〔2011〕40号)
各分局:
根据《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第
二十四条规定,经研究,现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申请新开办或变更生产场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分局应依法审查其申报的生产场地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用途;不符合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不予许可。
二、对于已通过我局审批且不涉及变更生产场地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