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的经办体系,承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作用。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和待遇发放。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在现有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基础上,通过改造扩充功能支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新农保试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三)已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调整完善本地区现行的政策、办法,实现与国家和省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相统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1.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市和试点县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两项试点工作。
2.各市和试点县区要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