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否享受缴费补贴及其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上述第2、3种情况的参保人,如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五)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
1.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
2.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缴费基本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担。
三、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