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纳税申报及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纳税申报及缴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纳税申报及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矿产品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矿产品的税费流失,实现矿产品生产企业公平纳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宾县境内从事铁精粉生产、加工企业和矿石生产企业。
第三条 各企业在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销售量,一律以县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管办”)计量结果为依据。
第四条 铁精粉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铁精粉数量,以县统管办各计量站实际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企业缴纳相关税费的依据,税务机关结合铁精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矿石品位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核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额度。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生产量和销售量,在规定时限内,统一到县统管办缴纳税费保证金,并领取预购吨位票和运输单。
第五条 自2010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县统管办提供的计量结果,向销售铁精粉企业征收相关税费。征收实行月份定额预缴和定额征收制度,定额征收后,如发生实际应纳税额高于定额标准20%以上的,纳税人要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额度。对不依法申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将按照偷税行为对其依法处理。
第六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率及销售单位,以县统管办提供的销售数量为依据,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并依法计征其他税款。
第七条 税务机关每月对各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汇总后报送到县统管办,县统管办接到企业纳税信息后,根据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分期退还预缴保证金。
第八条 税务机关每年对各企业当年纳税申报数额与计量结果应申报的差额进行核查比对,申报数额少于县统管办计量结果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如实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对拒不补缴税收的由县统管办负责,将企业预缴的保证金折抵相应税款。经核查发现有偷税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对其进行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