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广西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局(委):
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十四部委《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对我区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引导我区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企业在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广西“品牌大区”、“文化大区”、“少数民族大区”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老字号建设进程,发挥老字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商务厅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广西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广西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所谓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广西也是我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在历史长河中,广西孕育许多具有民族特色的商业文化、战略品牌的老字号。新形势下全力保护与促进和振兴我区老字号,不仅是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民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广西各民族商业文化、开展诚信兴商、推动特色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老字号工作。
二、建立健全组织。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尽快组成相应的老字号工作班子,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将《老字号工作联系表》(附件1)于8月25日前传真至自治区商务厅商贸处。
三、深入开展普查
2006年至2007年,已开展老字号普查的市、县,要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普查力度,全面了解当地老字号企业情况,及时掌握老字号企业发展动态;对还没有开展普查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配备人员、加强力量、抓紧时间,加快普查工作进度,按时完成普查工作。
四、精心组织申报
“广西老字号”认定工作,从2011年9月开始,每2年组织一次。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广西老字号”认定办法》(见附件2)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当地老字号申报“广西老字号”,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见附件3),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确保当地老字号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分析、论证、评审和公示,按照择优原则,择优推荐。对不符合认定规范条件要求或存在争议的企业一律不得申报。已经被商务部认定的 “中华老字号”企业,同时认定为“广西老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