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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

  7月31日、8月5日,我县遭受了继1995年以来的最大洪灾,灾害造成全县千余户民房倒塌和损坏。为规范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住房,重建家园,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灾民建房工作要坚持下列原则:
  1.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2.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3.自筹、公助、群帮;
  4.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救助;
  5.建房与购房相结合;
  6.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目标。灾民建房工作要在8月2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确定对象、筹集资金、规划选址等准备工作;8月25日前开工;10月31日前完成重建和维修工作,确保灾民安全过冬。
  二、建房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建房对象的确定。需政府帮助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灾前只有一处住房,确因洪水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导致无法居住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含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老党员、老劳模) 、其他农村倒房户。
  年满60周岁或60周岁以下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五保户,原则上不予新建住房,应安排到敬老院供养。
  (二)建房对象审批程序。对建房对象的审批要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灾民申请。需要政府补助建房的,必须由受灾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低保证、优抚证);填写《倒房户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
  2.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和房屋损坏状况进行审查评议,确定是否帮助其建房,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3.乡镇政府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本人申请和灾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4.县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进行再次公示。再由乡镇与村和建房户签订责任状及建房协议,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册、一村两榜、一户一档”,对灾民建房户要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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