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级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控制在边沟外沿10米以外;围墙控制在边沟外沿2米以外。
(四)新形成的规划区内砌围墙、搭建棚屋、大棚等临时性建筑控制在边沟外沿10米以外。
(五)临时牌匾设置国省干线距边沟外沿5米以外,县级公路在边沟外沿3米以外(设置广告牌需按公路等级标准控制)。
(六)县以上公路两侧坡角下,距边沟外1米以内不准耕种农作物。
(七)河道内大中型桥梁上下游200米内不准建拦河闸坝或挖沙采石,严禁破坏公路及桥涵防护设施。
四、严格公路“红线”控制
根据
《公路法》的规定,自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对无明显边沟、边坡路段,自路肩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4)米,省道不少于(15+4)米,县道不少于(10+3)米,乡道不少于(5+2)米的范围由县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五、明确公路用地产权
县级以上公路用地由县路政局牵头,会同县国土局和各乡镇政府将用地收回。县国土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归公路部门所有的权属证书。
六、强化骑路市场整治
坚决取缔公路骑路市场,严禁占用道路进行集市交易活动。各乡镇要精心组织,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占道经营骑路市场的迁移工作。清理骑路市场不彻底的乡镇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沿路门市房室外摆摊情况进行清理。
七、严把行政许可审批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本辖区内公路、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有以下行为的,要通过县路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一)占用、挖掘国省干道及乡村公路;
(二)上跨、下穿国省干道及乡村道和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除市路政管理局审批以外的,在乡、村道控制区内埋设管线;
(四)在国省干道及乡村道路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除省路政局、市路政局审批外的,在国、省、县、乡、村道上行驶铁轮车等机具;
(六)国省干道及乡村道增设平面交叉道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