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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20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高效,使路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公路管养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路管工作领导
  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是县域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高度重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公路管养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路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二、严格路政管理标准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公路沿线管理,强化对公路路产的保护,对损坏公路设施(如桥、涵、防护、标志、警示桩、绿化树等)的各种行为,要严格依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辽价发
  〔2009〕63号)的有关规定,责令损坏者进行赔偿处理,切实维护好公路路产、路权的合法权益,保障公路畅通。
  三、严控公路沿线规划
  (一)各乡镇公路两侧建筑及村镇的建设必须符合《公路法》和全县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必须由县路政局会同县国土局、城建局和有关乡镇共同审批,公路的红线控制由县路政局负责审批,土地使用情况由县国土局负责审批,镇、村建筑由县城建局负责审批。为确保公路安全,公路路产不受侵害,各单位如果在公路可视范围内或公路两侧进行项目建设,须提前向县路政局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省级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控制在边沟外沿15米以外;围墙建筑必须采取统一模式墙体,距离边沟外沿3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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