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复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
各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税源普查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县政府。县税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地税、公安、纪检、检察、财政、土地、房产等部门,抽取区或街(路),逐户进行复查验收,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县政府和市地主税务局上报全县税源普查工作总结。
三、整治措施
(一)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免予行政处罚。
(二)在普查阶段,对县政府税源普查工作组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并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抗税逃税、威胁普查工作人员的,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普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源普查的领导、监督、调度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王树成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刘占明担任。成员单位有县地税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林业局、公安局、检察院、纪检委和财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地税局局长窦永来兼任,副主任由县地税局副局长李兴和兼任。
(二)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执法优势,按照规定的普查内容,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务求取得普查工作的预期效果。在普查过程中,涉及应税土地面积测量或应税房产评估所需费用,车辆及人员下乡补助等费用问题,由同级财政拨付解决。
(三)定期调度。各镇政府要按照税源普查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每两个月向县政府和县地税局上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并由县地税局负责向市政府上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县地方税务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汇总全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四)责任追究。县政府对没有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或没有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的,没有对金税三期《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税源普查验收合格率、复查合格率、抽查合格率达不到95%的予以通报;对在税源普查工作中走过场、庇护“堡垒户”、找借口“留死角”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