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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初审上报和烟花爆竹定点进货、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协调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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