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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标签编号;

  2、企业名称;

  3、产品基本信息;

  4、标准规格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

  5、批准日期与有效期;

  6、查询网址及声明。

  (二)企业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统一样式及标注自行印制标签;

  (三)企业应在获得标识门窗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粘贴位置应有利于识别和市场监督;

  (四)企业可将标签粘贴或直接印刷于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直接印刷在印刷品上的标签,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内容应清晰可辨。

  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的使用制度,每年的12月20日至31日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标识证书和标签测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门窗标识测评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12月20日至31日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标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开展全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门窗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做出停止使用标识和撤销标识的处理,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处以通报,限期整改和取消标识测评资格处理:

  (一)出具虚假报告;

  (二)泄露申请标识的企业或产品的商业秘密;

  (三)不能继续满足标识实验室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标识:

  (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企业不得使用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和标签: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取得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获得标识的;

  (三)涂改、出借、转让证书标签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五)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

  被撤销标识证书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标识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详细信息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通讯地址

 

E-mail

 

生产企业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生产地址

 

E-mail

 

产 品 详 细 资 料

窗型

 

外型尺寸(mm)

 

框料

壁厚

框料(mm)

扇料(mm)

框窗面积比(%)

 

 

 

类型墙体形式

型材类型

型材规格

型材腔体形式

 

 

 

生产厂家

 

玻璃

成品中空玻璃

室外侧玻璃

玻璃中空腔体

室内侧玻璃

类型

厚度(mm)

气体名称

腔体厚度(mm)

类型

厚度(mm)

 

 

 

 

 

 

中空玻璃规格

 

生产厂家

 

自产中空玻璃

室外侧单片玻璃

类型

规格

颜色

厚度(mm)

 

 

 

 

生产厂家

 

室内侧单片玻璃

类型

规格

颜色

厚度(mm)

 

 

 

 

生产厂家

 

中空腔体分割条

类别

 

厚度(mm)

 

生产厂家

 

密封胶

类别

 

生产厂家

 

中空玻璃规格

 

生产厂家

 

隔热条

生产厂家

 

品种及隔热间距

 

密封条

生产厂家

 

品种

 

配套件

生产厂家

 

型号/规格

 

性能指标

传热系数

(W/M2.K)

气密性能

可见光透射比

遮阳系数

检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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