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签编号;
2、企业名称;
3、产品基本信息;
4、标准规格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
5、批准日期与有效期;
6、查询网址及声明。
(二)企业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统一样式及标注自行印制标签;
(三)企业应在获得标识门窗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粘贴位置应有利于识别和市场监督;
(四)企业可将标签粘贴或直接印刷于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直接印刷在印刷品上的标签,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内容应清晰可辨。
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的使用制度,每年的12月20日至31日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标识证书和标签测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门窗标识测评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12月20日至31日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标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开展全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门窗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做出停止使用标识和撤销标识的处理,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处以通报,限期整改和取消标识测评资格处理:
(一)出具虚假报告;
(二)泄露申请标识的企业或产品的商业秘密;
(三)不能继续满足标识实验室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标识:
(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企业不得使用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和标签: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取得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获得标识的;
(三)涂改、出借、转让证书标签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五)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
被撤销标识证书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标识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详细信息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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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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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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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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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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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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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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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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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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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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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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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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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详 细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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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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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型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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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材
| 框料
| 壁厚
| 框料(mm)
| 扇料(mm)
| 框窗面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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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墙体形式
| 型材类型
| 型材规格
| 型材腔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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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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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
| 成品中空玻璃
| 室外侧玻璃
| 玻璃中空腔体
| 室内侧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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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厚度(mm)
| 气体名称
| 腔体厚度(mm)
| 类型
| 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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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玻璃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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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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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中空玻璃
| 室外侧单片玻璃
| 类型
| 规格
| 颜色
| 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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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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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侧单片玻璃
| 类型
| 规格
| 颜色
| 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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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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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腔体分割条
|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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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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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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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胶
|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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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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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玻璃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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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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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热条
| 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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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及隔热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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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条
| 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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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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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件
| 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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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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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指标
| 传热系数
(W/M2.K)
| 气密性能
| 可见光透射比
| 遮阳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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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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