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简称“县司法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司法监管责任。
(三)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七)参与有关司法行政方面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九)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司法局机关编制12名,其中司法专项编制1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部门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一般干部编制8名。人员编制结构情况见《县司法局人员编制核定表》。
四、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