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A1]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于向社会公开当日向被挂牌督办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自治区监察厅和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案件属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向社会公开后,相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同时向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挂牌督办案件,按有关规定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进展情况。调查处理意见于向社会公开之日起 45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根据案件查处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督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令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定义务;
(四)将违法违规主体违法情况记入国土资源诚信记录;
(五)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十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期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