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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8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通报,是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囯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规定所称挂牌督办,是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自治区级以上国家机关转办或领导批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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