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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五)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后,不得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应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拍挂公开出让。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准许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从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与销售。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转让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住满5年的或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管理

  (一)实行土地收储机构与开发机构脱钩。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与下设或挂靠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收购土地遴选价格评估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选择方式,建设用地的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必须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严禁行政管理人员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交叉任职。

  (二)健全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分布和时序,有计划地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要完善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程序,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运营管理。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开展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程序,发挥土地供应计划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作用。

  五、进一步加大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本地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土地出让信息等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并在当地的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着力解决土地出让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可查询制度,方便群众查阅了解相关宗地土地出让、收储、供应及开发利用等相关信息,让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加强对各类项目供地的监管。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区)发布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面积限额、“毛地”出让、超规定开发期限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发布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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