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实行基准地价更新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经费,制定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必须按照每三年更新一次的原则及时更新,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地价管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
(一)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制度。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在破产或“退二进三”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的,应由政府统一收储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收购方或企业不得擅自与开发单位进行合作开发。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原低效利用的划拨土地出租或用于商业、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使用的,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租赁手续,补交出让金或租金。
(二)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后,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将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对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允许其参加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不得予以办理土地转让、抵押、出租登记手续。
(三)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按照“三旧”改造政策用于商业(限于自用)、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参照土地市场价格并按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工业企业自建的行政办公及配套生活设置用地,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建设和销售,不得单独办理土地确权发证手续。
(四)严防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条件。除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允许修改或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外,土地供应后,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变更容积率、土地用途等土地利用条件。改变容积率和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或约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的监管,制止擅自修改调整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违规违法行为。工业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为鼓励企业提高节约用地,允许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对增加的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