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决定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且未按时完成整改的1家施工企业、2家监理企业(见附件1、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认真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上述企业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未按桂建管〔2011〕13号文要求上报企业信息的3家施工企业、1家监理企业(见附件3)责令认真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上述4家企业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5个工程项目涉及的4家施工企业和3家监理企业(见附件4)予以全区通报批评,要求企业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下一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针对通报中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管工作,严格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确保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要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的钢筋、防水卷材、砌块、水泥、钢管和钢管扣件等主要建材的监督抽测,并将不合格建材产品的经销商、生产厂家等信息及时抄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