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桂建设[2011]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勘察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是指我区原已取得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资质的企业,按照《通知》的要求,向我厅申请换证。原持有工程勘察劳务类(凿井)资质的企业,暂不参加本次换证。
二、本次换证,对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资质企业的技术条件要求中,对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调整为记录员4人。
三、换证后的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四、申请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资质换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四)企业经理的简历、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五)《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明;
(六)企业经理和《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与申报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等),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七)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体系和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八)企业拥有的主要勘察技术装备的购置发票;
(九)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我厅受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