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11〕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经研究,现就我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员覆盖,为本单位员工(含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要实现基本覆盖,不分用工性质,为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依规向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从管理人员和订立较长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始,逐步扩大覆盖范围。认真做好同安区开展非公企业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试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在8%-12%的范围内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三年内可按照单位和职工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后逐步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列入政府、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确定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加强对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
三、加强部门协调。市、区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企业及其工会组织将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集体协商内容,写入企业集体合同格式文本,明确单位、个人建缴住房公积金义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下大力气开展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确保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顺利推进。市总工会要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集体协商机制促进企业用工单位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工商、质监、统计部门应将全市企业名单、职工人数及变动情况提供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