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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市共建、以市为主本科院校加强内涵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共同支持学校建设一批科技服务平台。省教育厅、财政厅设立面向地方本科院校的科研专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本区域大中型企业共同参与,支持学校建立一批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推动学校直接面向区域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应用、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服务。

  (四)共同支持提高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建立地方本科院校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教育生均拨款水平,原则上,2012年各地方本科院校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2011年起,省级财政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于生均拨款水平尚未达到12000元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对各设区市从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所需经费按20%的基本比例以及在校生规模、市本级财力增长等因素确定奖补资金。

  (五)共同支持学校化解债务。2011-2012年,省级财政根据设区市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化债资金,综合考虑各地高校化债工作努力程度、高校债务规模下降幅度以及扩招学生数等因素,采取基础奖励加浮动奖励的方式,对有效化解地方本科院校债务的设区市给予奖励支持。

  (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各设区市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调整省委教育工委职能,加强和改进我省学校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委〔2004〕56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健全市、县(区)委教育工委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84号)的规定,按照“下管一级”和“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理顺学校干部管理体制。同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研究制订具体意见,在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内部收入分配机制,管理和使用人才,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等方面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七)组织开展支援协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我省9所重点建设高校对口支持地方本科院校建设,通过联合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联合申报重大教学、科研课题,联合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支持地方本科院校建设好一批实验教学平台和工程研究中心,支持地方本科院校教授申报遴选重点建设高校校外硕士生导师,帮助学校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等,促进地方本科院校加强建设,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根据“统一组织、平等协商、明确任务、支援协作”的原则,结合各校不同的办学实际,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协调确定支援协作高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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