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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
(宁国土资发〔2011〕76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认真做好2010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宁夏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办法》(宁国土资发〔2009〕50号),现就2010年度矿山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矿山企业均属年度检查对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的,授权相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年检。具体分工情况见附件。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是否有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实施采矿、选矿活动;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采矿权转让情况;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是否存在采富弃贫、采厚弃薄等破坏浪费资源情况,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或区厅核定的指标要求);

  (五)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是否按期、如实上报;

  (六)矿山企业储量增减情况,损失量的构成、核准、报销情况;

  (七)是否定期进行地质测量,编制地质资料,建立储量台帐、绘制开采现状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

  (八)是否按时编报矿山储量年报和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九)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十)依法进行矿产品销售情况;

  (十一)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十二)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情况;

  (十三)矿业权核查情况,包括界桩埋设和保护情况;

  (十四)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三、年检时间

  从2011年2月开始,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年检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年检,4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各市要在5月20日前完成抽检工作,并将全市年检工作总结及附表(见附件)报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届时将组织抽查。

  四、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矿山企业应当向年检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市以上发证矿山一式四份、县发证矿山一式二份);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见附件);

  (二)地下开采矿山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露天开采矿山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当年储量动态监测报告;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煤矿提交)、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持有情况(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及其减免证明文件;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复印件);

  (八)矿产品生产、销售原始台帐及有关证明材料;

  (九)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年检结果确定及处理

  (一)年检机关工作人员应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实地检查情况”、“年检意见”栏中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署名。同时,在“年检结论”栏中填写年检结论。对年检合格的,由年检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对2010年度实施的年检,在年检专用章上统一标注“2010”,可在后面注明接受年检的时间。

  (二)年检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定为年检不合格,通知有关采矿权人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采矿权人接受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视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矿山企业不接受年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年检机关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安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责令停产的,应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暂缓年检,待相关部门同意其恢复生产后进行补检。

  (六)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采矿权人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爆破物品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机关要及时书面函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年检工作是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上一年度是否依法、有效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回头看”行动,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年检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主管领导负总责,亲自抓。要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确保年检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完成。

  (二)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要把煤、硅石、铁、白云岩、石膏等矿种作为年检的重点,区厅将对主要矿种的年检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办法》,严格按照年检的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进行,特别是要把好年检资料审查第一关,凡是年检资料、台帐、图件不全,年检书面报告不认真、不规范,年检报告书和相关表格填写不准确、不齐全的,一律退回,限期重新报送。区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将全程跟踪督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并进行宣传报道。凡是年检工作组织不严,措施不得力和图形式走过场的,区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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