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融政办发〔2009〕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完善执法机制,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由自治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组(以下简称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组办公室的人员组成、职责与自治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对应。
第三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重点查处私设渡口、违法载客、影响渡口水域安全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消除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此项联合执法每年至少开展4次;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渡口渡船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违法行为、清理整顿、隐患排查等;
(三)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相关督查工作;
(四)在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渡口渡船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联合执法组办公室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并经联合执法组办公室请示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召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六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