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又不宜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办理的政府部门,可在一个审批事项较多的内设机构增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3)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少的政府部门,可指定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其他内设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增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4)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少的政府部门可不调整职能和内设机构,但必须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做到“一个窗口对外”,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审批事项。
2、再造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实现行政审批科学化
(1)充分授权。各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的方式确定本部门窗口(审批股室)的具体权限,赋予部门窗口(审批股室)或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股室职权。其中,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授权率应达100%,制证权、审批权授权率应达80%以上。有条件的部门要争取达到“双百”目标,即向部门窗口(审批股室)授权达100%,现场按时办结率达100%。
(2)减少审批环节。要按照审批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区分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结合授权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重新清理并制定科学的审批工作流程,规范审批流程图,明确前后台的权限和职责,统一审批标准,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一般事项实行“窗口”办结,即由窗口(审批股室)领导一级终审办结;少数重大或复杂事项必须由部门(单位)领导或部门(单位)办公会议批准的,原则上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窗口(审批股室)人员审核、部门(单位)领导审批办结。
3、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管分离改革工作
(1)各部门(单位)在本方案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方案(新“三定”方案)和授权方案报机构职能调整工作组审查。工作组在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批任务。其中“三定方案”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各部门(单位)根据批准的新“三定”方案和授权方案,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修改确定本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操作规范报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工作组审核。工作组在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各部门(单位)根据审核确定的新的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开展工作,实现审管分离和行政审批时限再提速20%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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