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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二、严格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要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有明显提高。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从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执行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足额征收。

  (二)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的要求,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足额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及相关税费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制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依照规定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建立健全征收管理、使用机制,确保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严禁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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