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检查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工作程序
对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属地监管。各工商所要建立健全高危行业企业经济户口档案,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在醒目位置悬挂高危行业市场主体巡查网络示意图,标注行业分布和巡查区域,明确责任人。
(一)企业认领。登记机关通过网络向工商所提供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登记基础资料,工商所要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认领本辖区的企业,建立企业经济户口档案。
(二)事前准备。检查前,执法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掌握被检查对象的静态基础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必要时与企业登记机关联系,获取企业联络员信息,准备巡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等资料,确保有的放矢。
(三)实地检查。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查事项和重点内容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并如实记录有关检查情况。检查时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不得干扰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后要现场填写《高危行业巡查记录表》,一式两份,市场主体留一份备查,另一份由巡查人员备案。
(四)及时报告。执法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工商所应将查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
(五)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前置许可到期的,下发违章警示通知书,责令重新办理许可,未办理的,责令变更经营范围。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进行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做好记录,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法定职责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信息录入。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辖区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登记和动态监管档案。将登记、检查、案件办理等有关信息,于登记、检查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准确地录入登记监管数据库。
七、责任追究
(一)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