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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八)检查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工作程序

  对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属地监管。各工商所要建立健全高危行业企业经济户口档案,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在醒目位置悬挂高危行业市场主体巡查网络示意图,标注行业分布和巡查区域,明确责任人。

  (一)企业认领。登记机关通过网络向工商所提供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登记基础资料,工商所要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认领本辖区的企业,建立企业经济户口档案。

  (二)事前准备。检查前,执法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掌握被检查对象的静态基础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必要时与企业登记机关联系,获取企业联络员信息,准备巡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等资料,确保有的放矢。

  (三)实地检查。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查事项和重点内容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并如实记录有关检查情况。检查时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不得干扰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后要现场填写《高危行业巡查记录表》,一式两份,市场主体留一份备查,另一份由巡查人员备案。

  (四)及时报告。执法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工商所应将查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

  (五)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前置许可到期的,下发违章警示通知书,责令重新办理许可,未办理的,责令变更经营范围。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进行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做好记录,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法定职责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信息录入。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辖区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登记和动态监管档案。将登记、检查、案件办理等有关信息,于登记、检查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准确地录入登记监管数据库。

  七、责任追究

  (一)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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