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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五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条。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条:“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下同)、区(指市辖区,下同)和乡(含民族乡,下同)、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县、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县、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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