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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正)

  第二十六条 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二十七条 各选举工作机构将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实上报,不得增减或者调换。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按选区以姓名笔画为序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选 举 程 序

  第二十九条 投票选举按选区进行。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
  第三十条 流动票箱在使用时至少有两名监票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 县、区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投票时间可以错开。从规定的选举日起,可在一至三日选举完毕,具体安排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各选区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
  (二)核实选民人数。对选民登记后迁入、迁出、死亡的选民,应予补登或者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的,对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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