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对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的公示告知及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情况;
(七)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含别墅、宿舍)、酒店以及其它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建设、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
10月17日~10月19日。
五、相关要求
(一)市(区)各质检站按工程监督范围填写附件1,并抽取在建民用建筑工程10~20个项目(市区含横琴20个、金湾斗门各10个),于10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住规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科(联系人:梁刘勤,2233072,传真:2131607);目前正在销售的商品房项目由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抽取10个。
(二)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要明确建筑节能信息内容。
各民用建筑工程工地现场要按规定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参照施工标牌的规格材质制作,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开口,悬挂位置设在施工标牌中的工程概况标牌一侧。
检查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将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建筑节能专项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节能材料的检测报告(墙体材料确认证书、合格证、抽检报告、隐蔽验收记录,保温砂浆合格证书、抽检报告、隐蔽验收记录,门窗(幕墙)玻璃合格证、抽检报告、门窗气密性检测报告,屋面保温材料合格证书、抽检报告、隐蔽验收记录,有关机电设备与系统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抽检复检资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以备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进行复查,对拒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1、2011年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项目汇总表
2、重点检查内容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2011年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汇总表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0日)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