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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属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还需将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

  合同备案方式实行电子化备案与手工备案相结合,以“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hgpo.gov.cn)”网上电子化备案为主,特殊情况可办理手工备案,属于协议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按协议采购项目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采购人同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取分包方式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不得采取整体转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签定补充合同应当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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