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财采管〔2009〕5号)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功能区)财政局、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
珠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
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广东省和珠海市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度;
(二)财政机关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