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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1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24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1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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